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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101年度士簡字第1003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8 月 13 日

法官林昌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士簡字第1003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王張蘭香
被上訴人
即原告
尹雅蘋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 年7 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9,87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2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臺北市○○○路0 段0 號)如數補繳上訴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壹仟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3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林昌義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羅以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士林簡易庭101年度士簡字第1003號於民國 103 年 08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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