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101年度士簡字第354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士簡字第354號
- 原告
- 王祖志
- 被告
- 太乙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柯駿鋒
- 被告
- 花上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本於票據有所請求而涉訟,被告事務所所在地及住所地分別在臺北市士林區及新北市三重區,而票據付款地則在臺北市信義區,有支票影本2 件在卷可佐,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第13條、第20條之規定,自應由共同管轄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士林簡易庭法 官 蔡文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