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125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101年度士簡字第494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1 月 23 日

法官吳維雅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士簡字第494號

原告
陳美齡
訴訟代理人
唐迪華律師
被告
陳宇宸
被告
陳秀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1 年9 月17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及原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與正本之關於附表二之記載,應更正為如本件裁定所示附表二所載。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所載之附表二,有如本裁定主文所示關於發票日記載之顯然錯誤,有卷附支票影本及退票理由單在卷可稽(本院卷第17至19頁參照),基上所述,應予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吳維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3 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許雅玲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二:支票
┌─┬───┬─────┬────────┬─────┐
│編│發票人│票     號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號│      │          │                │新臺幣:  │
├─┼───┼─────┼────────┼─────┤
│1 │陳秀華│EN0000000 │100 年10月20 日 │20萬元    │
│  │      │          │                │          │
├─┼───┼─────┼────────┼─────┤
│2 │陳秀華│EN0000000 │100 年12月20 日 │20萬元    │
│  │      │          │                │          │
├─┼───┼─────┼────────┼─────┤
│3 │陳秀華│EN0000000 │未載            │60萬元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士林簡易庭101年度士簡字第494號於民國 101 年 11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票款,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