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101年度士勞簡調字第14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士勞簡調字第14號
- 聲請人
- 唐麗琴
- 代理人
- 顏瑞成律師
- 相對人
- 艾為納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方樹人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調解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聲請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405 條第3項準用同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公司主務所所在地係在台北市信義區,另相對人法定代理人住台北市內湖區,有相對人公司變更登記表及相對人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參,與聲請人起訴狀所載相對人主務所係在新北市汐止區○○○路○段79號10樓之13不符。依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