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101年度士簡字第240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士簡字第240號
- 上訴人
- 莊東隆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魏俊雄間請求返還房屋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 年8 月7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肆拾肆萬玖仟肆佰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柒仟貳佰柒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林昌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