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101年度士簡字第494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士簡字第494號
- 原告
- 陳美齡
- 訴訟代理人
- 唐迪華律師
- 被告
- 陳宇宸
- 被告
- 陳秀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1 年9 月17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及原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與正本之關於附表二之記載,應更正為如本件裁定所示附表二所載。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所載之附表二,有如本裁定主文所示關於發票日記載之顯然錯誤,有卷附支票影本及退票理由單在卷可稽(本院卷第17至19頁參照),基上所述,應予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吳維雅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二:支票 ┌─┬───┬─────┬────────┬─────┐ │編│發票人│票 號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號│ │ │ │新臺幣: │ ├─┼───┼─────┼────────┼─────┤ │1 │陳秀華│EN0000000 │100 年10月20 日 │20萬元 │ │ │ │ │ │ │ ├─┼───┼─────┼────────┼─────┤ │2 │陳秀華│EN0000000 │100 年12月20 日 │20萬元 │ │ │ │ │ │ │ ├─┼───┼─────┼────────┼─────┤ │3 │陳秀華│EN0000000 │未載 │60萬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