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101年度士簡救字第3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士簡救字第3號
- 聲請人
- 李郁玫
- 訴訟代理人
- 郭蕙蘭律師
- 複代理人
- 胡閏祺律師
- 相對人
- 台灣先正達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畢漢瑞 (Henr.訴訟代理人 吳志光律師
李俊瑩律師
吳峻亦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101 年度士勞簡字第3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前段定有明文;又按經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但另有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證明者,不在此限,法律扶助法第62條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有僱傭關係,嗣因遭相對人違反性別平等法,乃向本院提起請求相對人損害賠償事件,因其無恆產,又無任何資力,為此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三、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申請法律扶助,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北分會准予法律扶助,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聲請准予訴訟救助,業據提出上開分會法律扶助審查表等件以為釋明,從而,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為裁定如主文。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