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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102年度士再簡字第10號

再審之訴等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2 月 06 日

法官張嘉芬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士再簡字第10號

原告
尤薇雅

再審原告就與再審被告李燕華間本院100 年度士簡字第872 號遷

讓房屋等事件,提起再審之訴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

新台幣117,400 元,應徵再審裁判費新台幣1,220 元,未據再審

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 條、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

,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再審之訴,特此裁定。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6   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張葵衢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士林簡易庭102年度士再簡字第10號於民國 102 年 12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再審之訴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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