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士再簡字第10號
- 原告
- 尤薇雅
再審原告就與再審被告李燕華間本院100 年度士簡字第872 號遷
讓房屋等事件,提起再審之訴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
新台幣117,400 元,應徵再審裁判費新台幣1,220 元,未據再審
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 條、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
,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再審之訴,特此裁定。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嘉芬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 士林簡易庭102年度士再簡字第10號於民國 102 年 12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再審之訴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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