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100年度士簡字第872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士簡字第872號
- 上訴人
- 尤薇雅
- 即被告
- 被上訴人
- 李燕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 年10月1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第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年11月7 日以裁定限令該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100 年11月17日送達該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442 條第2 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