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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102年度士再簡字第4號

再審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5 月 03 日

法官陳介源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士再簡字第4號

再審原告
尤薇雅

再審原告就與再審被告李燕華間本院100 年度士簡字第872 號遷

讓房屋等事件,提起再審之訴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

新台幣117,400 元,應徵再審裁判費新台幣1,220 元,未據再審

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 條、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

,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再審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 段0 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   日

                 法 官 陳介源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范煥堂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士林簡易庭102年度士再簡字第4號於民國 102 年 05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再審之訴,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