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547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102年度士小字第1561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5 月 29 日

法官林昌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士小字第1561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張培倫
被上訴人
即被告高第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羅庭偉
被上訴人
即被告
英騰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庭豪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4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第2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臺北市○○○路0 段0 號)如數補繳上訴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壹仟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9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林昌義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羅以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士林簡易庭102年度士小字第1561號於民國 103 年 05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