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102年度士簡字第515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士簡字第515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江皇城
江烽華
江順堡
江國城
江金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戴睦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3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1,09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臺北市○○○路0 段0 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