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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102年度士簡字第515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4 月 23 日

法官陳介源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士簡字第515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江皇城

      江烽華

      江順堡

      江國城

      江金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戴睦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3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1,09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臺北市○○○路0 段0 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3  日

                 法 官 陳介源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吳俊明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士林簡易庭102年度士簡字第515號於民國 103 年 04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