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102年度士簡字第720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士簡字第720號
- 上訴人
- 王良和
- 即原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陳彩蘋、練楊清雲即楊生連之遺產管理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9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86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8,82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台北市○○區○○○路0段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