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 分鐘讀完全文 479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102年度士簡字第89號

履行契約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5 月 22 日

法官蔡文育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士簡字第89號

上訴人
廖福祺
即被告
2樓
被上訴人
鄭心瑀
即原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4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40,000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3,8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二)上訴人未於上訴狀內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上訴裁判費及上訴聲明,逾期不補正,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2  日

           法 官 蔡文育

           書記官 張葵衢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士林簡易庭102年度士簡字第89號於民國 102 年 05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履行契約,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