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102年度士小字第1561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士小字第1561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張培倫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高第社區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羅庭偉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英騰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庭豪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4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第2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臺北市○○○路0 段0 號)如數補繳上訴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