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102年度士簡字第1038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士簡字第1038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黃雅盟
- 即原告
- 被上訴人即
- 被告
- 林佳昌
- 被告
- 被告兼上一 和鋒雞鴨行即陳麗玲
- 訴訟代理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於中華民國103 年1 月24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66,88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項 、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