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士簡字第21號
102年度士簡字第95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吳惠燕
- 送達代收人
- 曾福卿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6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 260萬元,
應徵上訴審裁判費4萬0110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補繳上訴裁判費,逾期不補
正,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 士林簡易庭102年度士簡字第21號於民國 102 年 08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票款,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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