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 分鐘讀完全文 413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102年度士簡字第21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8 月 15 日

法官吳維雅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士簡字第21號

                   102年度士簡字第95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吳惠燕
送達代收人
曾福卿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6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 260萬元,

應徵上訴審裁判費4萬0110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補繳上訴裁判費,逾期不補

正,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5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吳維雅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蘇彥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士林簡易庭102年度士簡字第21號於民國 102 年 08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票款,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