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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102年度士簡字第95號

妨害公務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2 月 25 日

法官林昌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2年度士簡字第95號

聲請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蘇松榮

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2年度偵字第115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蘇松榮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處拘役貳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被告蘇松榮之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證據並所犯法條欄第一行「業據被告蘇松榮於偵訊中坦承不諱,」應更正並補充為「業據被告蘇松榮於警詢及偵查中供陳明確,其於員警依法執行職務時,對員警口出『你這個王人蛋』一詞,顯係針對員警出言辱罵,其辯稱沒有辱罵員警之意思,只是口頭禪云云,委無足採,此外」外,餘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玆引用之(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無何前科之素行、於員警依法執行職務時,出言辱罵員警之犯罪動機、出言侮辱員警之手段、所為貶損員警人格,漠視公權力之行使及否認犯行之犯罪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及第3 項、第454 條第2項,刑法第140 條第1 項前段、第41條第1 項,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林昌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5 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羅以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士林簡易庭102年度士簡字第95號於民國 102 年 02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妨害公務,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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