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102年度士簡字第305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士簡字第305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即反訴原告
- 林鴻賓
- 即反訴原告
- 林錦煌
- 即反訴原告
- 兼共同訴訟
- 代理人
- 林睿駿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即反訴被告
- 陳淑玲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 年12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就本訴部分提起上訴可得利益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4,510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1,995 元;就反訴部分提起上訴可得利益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61,378 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4,305 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林昌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