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102年度士簡字第89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士簡字第89號
- 上訴人
- 廖福祺
- 即被告
- 2樓
- 被上訴人
- 鄭心瑀
- 即原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4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40,000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3,8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二)上訴人未於上訴狀內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上訴裁判費及上訴聲明,逾期不補正,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