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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103年度士小字第119號

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3 月 28 日

法官張明儀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3年度士小字第119號

原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送達代收人
黃永漳
訴訟代理人
陳勇全
被告
楊寶圓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事件,於民國103 年3 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玖萬伍仟壹佰玖拾貳元,及其中新台幣玖萬肆仟壹佰柒拾肆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三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八九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訴訟標的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及陳述,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無爭執之事項,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8第1 項之規定,僅記載主文,理由要領依前開規定予以省略,併此敘明。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8 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蔡明純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士林簡易庭103年度士小字第119號於民國 103 年 03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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