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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103年度士簡字第149號

給付違約金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7 月 17 日

法官張嘉芬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士簡字第149號

上訴人
萊爾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即原告
法定代理人
汪林祥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廖菡蓉即宜倯企業社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6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472,19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7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台北市○○區○○○路0段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台北市○○區○○○路0段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7  日

                 法 官 張嘉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張葵衢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士林簡易庭103年度士簡字第149號於民國 103 年 07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違約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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