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103年度士簡字第871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士簡字第871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馬玲玲
- 即被告
- 林文洪
- 即被告
- 被上訴人即
- 原告
-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柏格爾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於中華民國103 年11月28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上訴聲明不服部分,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470,606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7,77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