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103年度士簡字第149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士簡字第149號
- 上訴人
- 萊爾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即原告
- 法定代理人
- 汪林祥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廖菡蓉即宜倯企業社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6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472,19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7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台北市○○區○○○路0段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