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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103年度士簡字第391號

給付租金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5 月 08 日

法官張嘉芬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士簡字第391號

原告
周朝陽
被告
馬瀅瀅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在高雄市鼓山區,有被告戶籍資料查詢結果一件在卷可佐,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8 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張葵衢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士林簡易庭103年度士簡字第391號於民國 103 年 05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租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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