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104年度士簡聲字第1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士簡聲字第1號
- 抗告人
- 即聲請人
- 王元貞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荷歡社區管理委員會間聲請迴避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4 年1 月21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第二審抗告,查本件應徵收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庭(臺北市○○○路0 段0 號)如數補繳,特此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士簡聲字第1號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荷歡社區管理委員會間聲請迴避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4 年1 月21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第二審抗告,查本件應徵收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庭(臺北市○○○路0 段0 號)如數補繳,特此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