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104年度士簡字第165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士簡字第165號
- 原告
- 陳宗華
- 訴訟代理人
- 成介之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周敦偉律師
- 被告
- 簡芳明
簡馥琪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2 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年3月10日當庭裁定命原告於3 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伍仟肆佰元,已記明言詞辯論筆錄在卷可憑。
三、經查,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於104 年4 月10日查詢之簡答表在卷可查,原告之訴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