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104年度士再簡字第1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士再簡字第1號
- 上訴人
- 即再審原告
- 趙屘仔
- 送達代收人
- 陳師堯
上列上訴人即再審原告與被上訴人即再審被告台北市政府消防局間再審之訴事件,上訴人即再審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5,2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上訴人即再審原告繳納。又上訴人即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105 年1 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5,2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 元,亦未據上訴人即再審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第436 條之1 第3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即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