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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104年度士再簡字第1號

再審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3 月 01 日

法官張明儀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士再簡字第1號

上訴人
即再審原告
趙屘仔
送達代收人
陳師堯

上列上訴人即再審原告與被上訴人即再審被告台北市政府消防局間再審之訴事件,上訴人即再審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5,2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上訴人即再審原告繳納。又上訴人即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105 年1 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5,2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 元,亦未據上訴人即再審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第436 條之1 第3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即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  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蔡明純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士林簡易庭104年度士再簡字第1號於民國 105 年 03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再審之訴,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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