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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104年度士再簡聲字第1號

聲請停止執行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1 月 27 日

法官張明儀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士再簡聲字第1號

聲請人
趙屘仔
相對人
台北市政府消防局
法定代理人
廖茂為

上列當事人間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詳如聲請狀。

二、按提起再審之訴,法院認為有必要情形,依照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 項規定,固得為停止強制執行裁定;但是否有必要情形,自應由法院審酌具體個案之真實情況依自由意思認定之。

三、經查,聲請人固已本院103 年度士簡字第1124號民事確定判決向本院提起再審之訴(104 年度士再簡字第1 號)。然查,本院已將該再審之訴時已逾30日之不變期間,其訴不合法,且無再審理由,業經本院裁判決駁回在案。是本院審查結果,認為本件尚無停止強制執行之必要,聲請人之聲請,非有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7 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蔡明純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士林簡易庭104年度士再簡聲字第1號於民國 105 年 01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停止執行,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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