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104年度士勞小字第9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士勞小字第9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元林診所即林元灝
- 訴訟代理人
- 陳明暉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郭令立律師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吳宜芳
- 訴訟代理人
- 錢仁正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 年10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1,00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第2 項、第442 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臺北市○○○路0 段0 號)如數補繳上訴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劉育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