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104年度士小調字第1010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士小調字第1010號
- 聲請人
- 沈克勤
- 代理人
- 林垕君律師
- 相對人
- 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本源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係依兩造間之保險契約向相對人公司請求給付保險金,被告公司設於臺北市松山區,有起訴狀、經濟部商業司公司資料查詢單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