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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104年度士救字第31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1 月 06 日

法官李建忠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士救字第31號

聲請人
馮澤森
代理人
楊正評律師
相對人
碩業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允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104 年度士勞簡調字第32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但另有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證明者,不在此限。法律扶助法第62條亦有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已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在案,為此聲請訴訟救助,並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北分會法律扶助申請書、審查表、申請人資力審查詢問表等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於民國103 年全年所得僅新台幣310,600 元,而無其他財產,有本院依職權調閱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乙份在卷可稽,是尚無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證明,應堪認聲請人主張為真實,揆諸首開規定,聲請人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107 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俊明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6 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士林簡易庭104年度士救字第31號於民國 104 年 11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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