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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104年度士簡字第165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4 月 10 日

法官張明儀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士簡字第165號

原告
陳宗華
訴訟代理人
成介之律師
訴訟代理人
周敦偉律師
被告
簡芳明

      簡馥琪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2 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年3月10日當庭裁定命原告於3 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伍仟肆佰元,已記明言詞辯論筆錄在卷可憑。

三、經查,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於104 年4 月10日查詢之簡答表在卷可查,原告之訴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0 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蔡明純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士林簡易庭104年度士簡字第165號於民國 104 年 04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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