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104年度士簡字第59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士簡字第59號
- 抗告人
- 張寶玉
上列抗告人就本院104 年度士簡字第59號原告陳文忠與被告陳韻琪間確認債務不存在之訴訟事件聲請參加訴訟,抗告人對於民國104 年6 月17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第二審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庭(臺北市○○區○○○路0 段0號)如數補繳抗告裁判費,逾期不補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劉育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