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105年度士簡字第433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士簡字第433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羅先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周怡秀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 年7 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2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