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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105年度士簡字第433號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8 月 26 日

法官李建忠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士簡字第433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羅先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周怡秀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 年7 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2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6  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吳俊明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士林簡易庭105年度士簡字第433號於民國 105 年 08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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