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105年度士小字第1251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士小字第1251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傅金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11月11日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上訴聲明不服部分,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7,19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