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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105年度士小字第1251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2 月 06 日

法官張明儀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士小字第1251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傅金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11月11日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上訴聲明不服部分,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7,19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份,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6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蔡明純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士林簡易庭105年度士小字第1251號於民國 105 年 12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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