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258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105年度士簡字第442號

返還占有物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7 月 01 日

法官張嘉芬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簡易民事判決    105年度士簡字第442號

原告
林建呈
被告
林秋榮

      郭麗玉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占有物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林秋榮、郭麗玉為原告之父母,於民國104年11月26日原告至新光醫療財團法人新光吳火獅紀念醫院(下稱新光醫院)住院至同年12月2 日出院返家,發現原告所居住於被告住處頂樓加蓋之房屋遭換鎖,致原告無法拿回個人用品球鞋、衣服、褲子、照片、保單等財務,請求被告返還上開物品,並聲明:被告應歸還原告個人物品,並願供擔保聲請假執行。

二、按原告之訴,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2 項規定甚明,是倘依原告訴狀內所載事實觀之,已足認原告在法律上顯然不能獲得勝訴之判決,本院自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合先敘明。經查,原告曾以相同事實對被告及訴外人即原告之妻葉閔惠提出刑法第335 條第1 項侵占罪嫌及第294 條第1 項後段之遺棄罪嫌,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 年度偵字第3766號偵查後對被告均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此有原告起訴狀提出之上開不起訴處分書1 份在卷。又查,原告因病於上開期間在新光醫院住院治療,其上開住所經被告林秋榮換鎖後,有關其內原告物品,已由訴外人葉閔惠依原告指示將原告之存摺、印鑑等所有物品寄放於里長辦公室,供原告拿取一事,此為上開偵案傳喚被告及訴外人葉閔惠到案調查後所認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在卷,並經本院調閱上開偵案卷證資料核無誤,故依原告主張之事實所提之不起訴處分書,原告請求返還物品已非由被告所保管或侵占,是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返還,顯無理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2 項之規定,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

三、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段0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 日

法 官 張嘉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高郁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士林簡易庭105年度士簡字第442號於民國 105 年 07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占有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