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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105年度士簡字第705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8 月 05 日

法官李冠宜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士簡字第705號

原告
黃陳寶珠
訴訟代理人
劉韋廷律師

      吳佩軒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玖昌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40 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 萬4,66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冠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5   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蘇彥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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