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5年度士簡字第70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士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5 年 08 月 05 日
- 法官李冠宜
- 原告黃陳寶珠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士簡字第705號原 告 黃陳寶珠 訴訟代理人 劉韋廷律師 吳佩軒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玖昌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40 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 萬4,66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5 日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冠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5 日書記官 蘇彥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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