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士林簡易庭105年度士簡字第70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士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5 年 08 月 05 日
  • 法官
    李冠宜

  • 原告
    黃陳寶珠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士簡字第705號原   告 黃陳寶珠 訴訟代理人 劉韋廷律師 吳佩軒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玖昌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40 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 萬4,66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5   日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冠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5   日書記官 蘇彥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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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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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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