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105年度士簡字第705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士簡字第705號
- 原告
- 黃陳寶珠
- 訴訟代理人
- 劉韋廷律師
吳佩軒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玖昌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40 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 萬4,66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冠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