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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106年度士簡字第1107號

返還共有物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4 月 03 日

法官楊峻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裁定        106年度士簡字第1107號

原告
陳怡蓓
被告
陳怡蕾

      汪曦恩(原名汪錫恩)

上列當事人間因返還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3 月9 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所載之被告「江曦恩」,應更正為「汪曦恩」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上開規定,裁定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及第239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法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 日

書記官 蘇彥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士林簡易庭106年度士簡字第1107號於民國 107 年 04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共有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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