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136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136號
- 聲請人
- 陳怡蕾
- 相對人
- 陳怡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裁定停止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請求返還共有物事件,前經本院士林簡易庭106年度士簡字第1107號判決聲請人應將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弄0號3樓房屋(下稱系爭房屋),騰空遷讓返還予共有人全體,並諭知得假執行後(下稱原審判決),相對人持該判決聲請本院以107年度司執字第18084號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對伊強制執行遷讓系爭房屋,惟伊已就上開判決提起上訴,現以本院107年度簡上字第136號事件(下稱本案訴訟)審理中,原審判決宣告假執行違法,系爭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侵害伊之權益,爰聲請裁定停止執行等語。
二、按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固定有明文。惟按假執行程序亦屬強制執行程序,於假執行程序實施中,除被告得根據法院依聲請或依職權所為免為假執行之宣告預供擔保或將請求標的物提存以避免被強制執行外,殊無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規定聲請裁定停止強制執行之餘地(最高法院93年台抗字第95號裁判意旨參照)。
三、查相對人以原審判決為執行名義,對聲請人為假執行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系爭執行事件卷宗查閱屬實。聲請意旨雖求為裁定停止執行,然僅泛言伊已上訴,原審判決宣告假執行違法,相對人聲請假執行侵害伊權益,應予裁定停止云云,並未陳明有何依法律規定得裁定停止執行之事由,依前揭說明,其此聲請,要屬無據,應予駁回。至聲請人聲請駁回相對人假執行之聲請,宣告不得假執行部分,係本案訴訟應否就聲請人不服原審判決關於假執行宣告部分先為辯論及裁判之問題,核非聲請裁定停止執行應審斷之範圍,亦無礙於上開判斷,應予敘明。
四、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裁定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