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106年度士簡字第1107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裁定 106年度士簡字第1107號
- 原告
- 陳怡蓓
- 被告
- 陳怡蕾
汪曦恩(原名汪錫恩)
上列當事人間因返還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3 月9 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所載之被告「江曦恩」,應更正為「汪曦恩」
。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上開規定,裁定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及第239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