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士調字第188號
- 聲請人
- 陳胤文
- 相對人
- 陳義雄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如當事人欄之記載,有起訴狀、被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 士林簡易庭106年度士調字第188號於民國 106 年 05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不當得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