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106年度士簡字第521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士簡字第521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黃晨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海悅觀海城堡管理委員會間修復漏水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11月10日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上訴聲明不服部分,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328,57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5,2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