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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士簡聲更二字第1號

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4 月 21 日

法官劉育琳

聲請人
李國精
相對人
台灣藍天堂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素秋
相對人
許乘嘉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103 年度士簡字第846號),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經本院民事庭裁定廢棄發回(105 年度簡聲抗字第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繳納費用後,准將本院一百零三年度士簡字第八四六號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於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二十一日、同年十一月十一日、一百零四年八月二十五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交付聲請人。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 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前3 條所定法庭之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司法院定之,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90條之3 定有明文。另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前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持有第1 項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收受本院民國103 年度士簡字第846 號判決後,認該判決內容有諸多不明瞭之處,為期明瞭整件法庭攻防情形,為此依法庭錄音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規定,聲請交付該案103 年10月21日、同年11月11日、104 年8 月25日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查聲請人為前開事件之當事人,聲請人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又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違反前項之規定者,由行為人之住所、居所,或營業所、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處3 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 第1 項、第2 項定有明文,併此敘明。

四、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劉育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1 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啓銓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士林簡易庭106年度士簡聲更二字第1號於民國 106 年 04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交付法庭錄音光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