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107年度士簡字第380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士簡字第380號
- 聲請人
- 林孟梅 (即被告)
- 相對人
- 莊雅惠 (即原告)
- 訴訟代理人
- 李承志律師
黃文承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3 月27日所為之裁定(106 年度士簡調字第1088號),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之記載,應更正如附表所示之記載。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聲 請 人 林孟梅 籍設高雄市○○區○○路0000號12樓
住高雄市○○區○○路000 號
相 對 人 莊雅惠 住台北市○○區○○路0段00號12樓之3
代 理 人 李承志律師
黃文承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