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7年度士小字第15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費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士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01 月 29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士小字第1556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盤琚天母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高秀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太古全方位系統檢測顧問有限公司間給付費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12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6,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 6條之32第3 項、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9 日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9 日書記官 吳俊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