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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107年度士小調字第1950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2 月 05 日

法官張嘉芬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士小調字第1950號

原告
柯尼爾(英文名:KO, NEIL)
法定代理人
柯秀玲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如起訴不合此等程式,法院應定期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4 條第1 項第3 款、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訴之聲明未載請求被告應給付之金額,不備上開法條所列起訴狀應記載事項。是原告所為起訴,核與前開應備程式不合,應予補正。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4 條、第249 條,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 日內提出起訴補正書狀1 份補正上開訴之聲明請求之金額,並於理由記載請求各項目及金額,同時提出相符之單據。逾期不補正者,即駁回其訴。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及第6 款、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5 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高郁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士林簡易庭107年度士小調字第1950號於民國 107 年 12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