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107年度士簡字第269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士簡字第269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郭建中
郭協中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高毓茹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7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萬9,971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2,6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