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士簡字第471號
- 上訴人
- 宥登實業有限公司
- 即被告
- 法定代理人
- 洪婉芸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浩邦國際開發工程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10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73,91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1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台北市○○區○○○路0段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