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107年度士簡字第691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士簡字第691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謝怡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許嘉濬等二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1 月3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46,845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27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