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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107年度士簡字第691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2 月 12 日

法官李建忠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士簡字第691號

上訴人
即原告
謝怡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許嘉濬等二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1 月3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46,845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27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2  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吳俊明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士林簡易庭107年度士簡字第691號於民國 108 年 02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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